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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明确什么是清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3-11-09 13:26:22

住建部近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清标”的概念,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开标后、定标前进行,可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以下规定进行清标。以下摘录了关于清标的内容。

3.5 清标

3.5.1 招标工程进行清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开标后、定标前进行,可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以下规定进行清标:

1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列出投标文件内包含的具体不响应内容,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件等要求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清标过程不能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化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2 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等向投标人提出相关质疑,投标人应作出相应澄清,但质疑和澄清不能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进行修改报价;

3 清标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本条第2款规定内容进行质疑和澄清,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负责;

4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完成清标后,应对清标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并编制清标报告。

3.5.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的,可按以下规定修正,但投标报价总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1 投标报价函内填报的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不一致的,应按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修正相应数字表示投标总价;

2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

3 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为准,参照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规定处理。不作为无效标处理的,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修正其投标报价;

4 投标人所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与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而得的合价不一致的,以清单项目合价为准,修正综合单价。但如果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合理,而按清单项目合价除以清单数量得出的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应以综合单价为准,修正清单项目合价;

5 投标人所报的单价计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或总价计价清单项目合价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中的总价不一致的,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或)合价为准,修正其分析表的报价;

6 税金项目清单应依据上述办法修正后的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的算术总价格乘以税金率修正其报价;

7 按上述规定计算修正后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总报价存在误差的,应将总误差按百分率(按总误差金额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总价(不含材料暂估价)的比率计算)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后的修改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进度款计算及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

3.5.3 招标人可对投标报价存在以下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并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应的澄清:

1 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

2 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发包人提供材料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非合理性偏高;

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的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所报综合单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支持性资料。可要求投标人在不变更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超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的工程数量计价及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修正单价,参照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规定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参考;

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的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高,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所报综合单价合理性的支持资料,并要求投标人在不变更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超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的工程数量计价及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修正单价,参照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规定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参考。

3.5.4 投标人存在以下未按要求完整填写投标报价的,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1 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

2 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价格,其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

3 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补充澄清未填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并确认由此增加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

3.5.5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质疑和(或)澄清文件给相关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双方应就发出的质疑和(或)澄清文件及收到的回复文件在评标、定标过程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3.5.6 投标人按招标人发出的质疑和澄清文件所列内容进行的回复应包括提供本标准第3.5.3条规定需提供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支持性文件,但不可涉及质疑和澄清文件中未要求回复的内容。

3.5.7 招标人应将清标过程中发出的质疑和(或)澄清文件及投标人的回复文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或定标)时应结合清标过程发包人发出的质疑和(或)澄清文件和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和(或)澄清回复文件进行评标(定标)。

3.5.8 如提交投标文件质疑和澄清回复文件的投标人中标,则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质疑和澄清文件及中标人的回复文件应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作出的修正综合单价应作为合同单价,可应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

3.5.9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清标报告应载明清标工作程序、发现的主要问题、质疑和澄清的问题、相应回复意见的简述等内容。清标报告不得就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价,不得就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包括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述。清标报告应将招标人的质疑和澄清的问题、投标人的相应回复意见等内容进行完整编排,并作为清标报告附件。

以下为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要求,我部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hengm@mohurd.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7日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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